台灣區航太工業同業公會
Taiwan Aerospace Industry Association

有關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 認定準則

2017/8/2

106年1月18日「廢棄物清理法」修正公布時,修正第30條規定,明訂「產源事業之連帶責任」,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。其中第30條第1項明訂:

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,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。
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,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,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。

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7月11日預告「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」草案,預告期間自106年7月14日至106年9月11日止。有關草案請 參見附件,鑑於工業局於8月1日假台北召開說明會時引發頗多工協會爭議,故若對本案有意見之 會員先進,煩請不吝提供意見至公會辦公室,俾便彙總傳達。

相關網址

https://proj.tgpf.org.tw/riw/page12-1.asp

文件

1060801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