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區航太工業同業公會
Taiwan Aerospace Industry Association

經濟部國貿局公告「無動力滑翔翼」等12項貨品之輸入規定

2013/4/1

經濟部國貿局公告「無動力滑翔翼」等12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「601」內容 為配合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業務需要,國貿局公告修正CCC8801.00.10.20-9「無動力滑翔機」等12項貨品之輸入規定代號「601」之內容為: 進口航空器(含地面用飛行訓練器)應備妥下列文件,憑以辦理進口:(一)進口軍用國家航空器者,應檢附國防部同意文件。(二)進口中央氣象局辦理高空觀測作業用之氣象氣球,應檢附該局核准購買及同意輸入之證明文件。(三)進口上述(一)及(二)以外國家航空器(緝私、偵察、空照、測量、海防、消防及警察勤務等)者,限由中央部會二級以上機關申請,並檢附核准購買或同意輸入證明文件。(四)進口民用航空器者,應依附表經審核主管機關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發同意文件。 (附表內容:一、進口人為:民用航空運輸業、普通航空業、航空站地勤業、航空器維修業(民航局核給航空器專業維修工廠檢定證)、航空人員訓練機構、個人、法人,審核主管機關為:交通部民用航空局。二、進口人為:其他航空維修業、航太研發製造業,審核主管機關為:經濟部。三、進口人為:公、私立學校,審核主管機關為:教育部。) 附件一、附件二(國貿局函通知公告無動力滑翔翼等12項貨品)